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九江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院团体)的管理,推动学院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团体是在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的统一指导下,由二级学院团委直接管理的,由本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各二级学院团委应成立学院团体指导部(兼职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各学院团体的注册登记、活动指导、财务监督、考核评比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院团体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九江学院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院团体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员育人各项要求,实施学校“一二七”培养计划,体现各二级学院特色,搭建学生兴趣爱好的培养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展现学院团体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院团体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二级学院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社会企业赞助、赠与等,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任何学院团体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章 学院团体的成立
第六条 学院团体的成立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团委提交成立申请、章程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团委批准并报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备案后方可成立。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院团体,属非法团体,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在二级学院坚决予以取缔。
第七条 成立学院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本学院内机构,指导老师原则上为本学院老师。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八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院团体,应当自二级学院团委批准报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备案后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院团体的名义组织该团体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成立:
1.本学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院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筹备期限已满,参加该团体的人数未超过二十人的;
5. 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院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理事长,学院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二级学院团委下设的学院团体指导部审批。二级学院团委必须对各学院团体骨干开展系统培训。学院团体主要负责人纳入团学干部培训体系并纳入学生干部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院团体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本学年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校级学生社团或其他学院团体担任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院团体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院团体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院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学院团体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 学院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院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学院团体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团体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学院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该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学院团体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学院团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院团体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团体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和自筹经费两部分。如活动需提供经费支持,团体负责人需将活动策划和经费预算一并上报至二级学院团委学院团体指导部,经二级学院团委负责人或分管老师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若分管老师未批准,需该团体自筹经费。有自筹经费的学院团体需要和赞助商签订《九江学院学院团体活动赞助协议》。二级学院团委下设的学院团体指导部对该学院团体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审查时,该学院团体负责人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将不定期对各学院团体的账务进行抽查、审计。
第六章 学院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 学院团体的备案事项(如团体负责人、团体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二级学院团委下设的学院团体指导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学院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二级学院团委下设的学院团体指导部申请注销登记:
1.严重违反学院团体章程、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九条 学院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二级学院团委下设的学院团体指导部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院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院团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二级学院团委下设的学院团体指导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报批后三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备案。
第七章 学院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团委下设的学院团体指导部有权对学院团体执行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院团体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院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院团体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学院团体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团体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团体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团体举办下列活动,除需向二级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外,还需在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备案同意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3..以学院团体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院团体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团体出版内部刊物、申请网站域名须事先经二级学院团委同意后,报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备案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院团体,二级学院团委下设的学院团体指导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团体性质、章程不符;
2.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3.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1.学院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背弃学院团体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4.学院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的;
5.学院团体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学院团体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团体的表彰实行校、院二级表彰体系,经考核优秀的学院团体可在在二级学院团委表彰的基础上,由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每学年对各学院团体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十佳二级学院学生团体、二级学院学生团体精品活动、学院团体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理事、优秀指导老师若干由校团委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学年考核优秀的学院团体,符合校级学生社团成立标准的,经该团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批准后,可纳入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直接管理,同时挂靠二级学院团委业务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学生团体指导部。